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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新闻资讯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切实解决人才流动过程中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保障不足问题,经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范围

  当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一致的,中心仅认定所有借款人在宜昌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当主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地不一致的,中心认定所有借款人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中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包含宜昌城区及各县市区)。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期房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无法提供保证人时,在符合贷款条件并可以取得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及《担保承诺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审批通过后,中心在取得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并办妥相应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注意事项 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受理尚未发放的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在政策调整后可认定为首套房的,借款人可向贷款对应的中心营业部申请变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4日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2023年3月13日

附件下载: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yichang.gov.cn/zfxxgk/show.html?aid=1&id=219726&t=4